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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科专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0-07-28     浏览:222    
核心提示:国卫办医函﹝2020﹞6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

国卫办医函﹝2020﹞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现就加强产科专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质控体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产科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省、市两级质量控制组织体系,尚未建立省级产科专业质控中心的省份要尽快筹建。对省级质控中心开展工作要加强指导,积极支持质控中心开展质控及培训工作,不断完善质控指标体系,重点加强基层产科医疗质量管理。各提供分娩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产科质量控制小组,定期开展产科质量安全自查与整改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报送质控相关数据信息,保障产科医疗质量安全。
  二、完善制度规范,严格督促落实
  医疗机构要不断完善产科专业管理制度和服务模式,加强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督促落实,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考核,积极探索人性化服务,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相关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产科专业诊疗指南及技术操作规范,落实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和管理,加强与妇科、儿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等相关专业沟通协作,提高危重孕产妇识别、救治能力。
  三、开展安全核查,保障医疗安全
  医疗机构要加强产房分娩安全核查工作,在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及各类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筛查)的基础上,开展产房分娩安全核查工作,按照产房分娩安全核查表使用说明(附件2)规范填写《产房分娩安全核查表》(附件1),并将《产房分娩安全核查表》作为医疗文书纳入病历进行管理,降低医疗差错及安全不良事件发生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附件:1.产房分娩安全核查表

  2.产房分娩安全核查表使用说明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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