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2014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第六十条(产品放行):企业应当规定产品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
说明:仅原则性要求,未明确合格证明的具体形式。
新版(2025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公告2025年第107号,2026年11月1日施行)
第一百零四条(产品放行):完成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文件,合格证明文件可以是 产品检验报告、放行单、合格标识或者合格证等 。
说明:明确四选一即可,验收有了明确依据。
二、四种合格证明文件逐类验收要点(国产器械,提供其一即合规)
1. 产品检验报告
核对报告上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号及灭菌批号(如适用)与实物标签完全一致;确认检验日期晚于生产日期;核查报告有“合格”检验结论,且有检验人及授权人签字或盖章。验明窍门为通过日期倒查识别造假报告,逐字核对批号避免信息错配。
2. 放行单
核对放行单上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日期等核心信息与实物一致;确认放行单有放行批准人签字或盖章及明确放行日期;核查放行条件符合企业质量体系规定。验明窍门为重点确认放行批准人是企业授权的质量负责人。
3. 合格标识
确认实物标签、外包装或说明书上有清晰的“合格”字样或等效标识;核查标识无涂改、粘贴痕迹,且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绑定;确认标识样式与企业注册或备案的标签样式一致。
4. 合格证
有产品信息的合格证,需核对名称、型号、批号、检验日期与实物一致;无产品信息的合格证,必须与同批次检验报告或放行单配套使用;独立合格证需加盖企业质量章,印刷版合格证需确认是原厂印刷、无后加痕迹。
三、进口医疗器械额外验收要点
除上述四种证明文件外,还需加查以下三类文件,缺一不可:
1. 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需与注册证备案内容一致,标注信息完整规范。
2. 报关单,需核查报关日期晚于生产日期和出厂检验日期,且合同号可与检验检疫证明关联。
3.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免检证明),需核查证明上的批号或序列号与实物一致,文件真实有效无涂改。
四、极简验收口诀
国产四选一,信息要对齐;日期必在后,签字盖章齐。
进口加三样,中文明晰;报关验检疫,批次不分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