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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两品一械”广告内容审查

   日期:2018-08-17     浏览:144    
核心提示:作者:王志宏发布日期:2018-08-17   按照《广告法》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

作者:王志宏发布日期:2018-08-17

  按照《广告法》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笔者认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部门,除了设置严格的审查流程分级把关防止风险,还要着重在以下三方面就广告内容把好关。

  真实、合法性审查  《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一般来说,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的真实性主要体现在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上,是一种形式审查,不需要现场检查。就药品广告审查来说,《药品广告审查办法》里有5条规定,但仅就这5条规定本身来审查药品广告是不够的,不能忽视所审查的广告对其他法律的合法性审查,如自然人的肖像权问题,是否有专利纠纷等。

  科学性审查  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把科学性审查作为广告审查的核心。科学性审查应把握三个原则:首先是要站在广告产品使用者的角度来审视广告,而不是围绕拟审查的广告本身来审查广告。其次是厘清病与症的辩证关系。防止就某一症状把广告产品推荐给所有可能存在这一症状的患者,或因某一种疾病把所有可能发生症状的对应产品推荐给患者。再次是防止适应证的过度表达。对于有症状描述和画面演示的广告,一定要体现出“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这句话的精神实质。对于涉及儿童使用的药械,要做到慎之又慎、严格审查,必要时请儿科专家提供咨询。

  语言和人文审查 在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中,要注意其注册证和说明书解读上的逻辑或语法混乱、在配音上的引导性断句等。涉民族风俗和民族政策的广告,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考量。(作者单位: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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