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受 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的委托,拟对 湛江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承保服务项目 进行竞争性谈判,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将优先确定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保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采购项目编号:440800-201712-12005-0015
二、采购项目名称:湛江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承保服务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147,840,000
四、采购数量:1项
五、项目内容及需求: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项目名称: 湛江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承保服务
序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保费预算单价(元/人/年) |
小计(元/年) |
1 |
湛江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承保服务 |
人 |
6400000 |
23.1 |
147840000 |
预算总价:147840000元/年 |
三、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的健康需求,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湛江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业务。供应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85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社保[2017]2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湛江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参保人员每年约640万人,湛江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费预算按参保个人缴费额和政府补助额合计的筹资总额的3.5%确定。
1)保险险种:湛江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
2)保险对象:已参加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3)参保人数:约640万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以各年度参保人数为准)。
4)服务期:以自然年度为一个受保期,承保期从2018年1月1日0时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止(以入院时间为统计口径)共3年。
5)采购预算:147840000.00元(大病保险保费筹资标准为当年度参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总额的3.5%,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暂定为660元/人·年)。
(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不受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的限制。
(二)严格执行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保障参保人的待遇,医保政策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相抵触时,按医保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待遇,不受商业保险条款的约束。已承办过该项目的公司如参与本次采购,必须结清原项目的赔付款项。
(三)★保险公司需在社保经办机构(含五县市社保局)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服务机构,配备不少于70人的专业管理队伍(其中医疗专业服务人员40人,一般工作人员30人)和不少于7台7座以上的稽核检查用车(其中五县(市)社保局各1台,湛江市社保局2台)。
(四)保险公司要积极配合和参与社保经办机构的各项医疗保险经办、监督工作,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病人特定门诊、住院医疗的管理。
(五)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参保人的住院医疗费用,商业保险公司必须予以认可。
(六)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应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无缝对接,保证社保经办机构和保险公司对大病保险待遇审核规则的一致性。经审核移交承保公司后,参保人在我市定点医院(包括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发生的大病保险金额由保险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定点医院,参保人异地就医(在非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发生的大病保险金额由保险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参保人。
1.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特困供养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年度个人自付费用达到4000元以上,大病保险待遇按85%报销,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年度个人自付费用达到6000元以上,大病保险待遇按80%报销,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其他人员:其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按个人自付费用确定。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年度个人自付费用达2万元以上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实行分段递增支付的办法:参保人住院,其个人自付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下同)5万元以下(含5万元,下同)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50%;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由大病保险支付60%;8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的,由大病保险支付70%;10万元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支付80%.基本医疗保险加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
4.经审核移交承保公司后,参保人在我市定点医院(包括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发生的大病保险金额由承保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定点医院,参保人异地就医(在非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发生的大病保险金额由承保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参保人。
(一)报价要求:
1、谈判报价要求:以每个自然年度为单位,不得超过采购预算,否则作无效谈判处理。
2、所报的价格已包括本项目相关的所有成本、费用和合理利润。
1、湛江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保费按季度支付给保险公司。
2、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1、为保证大病保险待遇的正常支付,建立大病保险待遇周转金制度,以保险费用的10%存入大病保险周转金账户,并且保险公司要保证周转金账户始终有保险费用总额的10%。
2、盈亏分担方法:
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当年度盈亏率【盈亏率=(保费总额-赔付总额)÷保费总额】在保费总额的3%以内时由成交供应商自负盈亏;当盈利超过保费总额的3%时,超过部分的80%纳入医保基金,20%纳入成交供应商;当亏损超过保费总额的3%时,超过部分由医保基金负担80%,成交供应商负担20%。
3、报价文件必须列明每人壹年的保费和保险金额(均为人民币),保险责任,索赔手续,赔付的范围,保险金额的赔付计算方法(举例说明),参保人员变动的处理,服务承诺,责任范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4、商业保险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参保居民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六、供应商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且在本项目购买采购文件截止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联合体投标的,所有联合体成员任一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注:有关要求和事项见《谈判须知》。
4、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且经营业务范围包括健康保险业务(本项目允许分公司或支公司以独立投标人的名义参与投标,但必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或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的授权),一家保险公司为一个投标人。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6、已登记报名并购买了采购文件。
七、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 2017 年12 月25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 期间(上午09:30至11:30,下午03:00至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不少于5个工作日)到(湛江市政府采购中心)(详细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商务大厦4楼)购买谈判(磋商、询价)文件,谈判(磋商、询价)文件每套售价 100 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八、提交谈判(磋商、询价)文件截止时间:2017 年12 月29 日09 时30 分
九、提交谈判(磋商、询价)文件地点:广东省湛江市商务大厦4楼
十、谈判(磋商、询价)时间:2017 年12 月29 日09 时30 分
十一、谈判(磋商、询价)地点:(详细地址) 广东省湛江市商务大厦4楼
十二、本公告期限 (3个工作日)自2017 年 12 月 25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27 日 止。
十三、联系事项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黄小姐 | 联系电话:0759-3359813 |
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梁生 | 联系电话:0759-3619201 |
(二)采购代理机构 :湛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商务大厦4楼 |
联系人:邓超伟、李江 | 联系电话:0759-3359813 |
传真:0759-3359889 | 邮编:524043 |
(三)采购人: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湾南路31号 |
联系人:林李湛 | 联系电话:0759-3619201 |
传真:0759-3367002 | 邮编:524043 |
附件
1、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
2、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
发布人:湛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