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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采购珠海高新区计划生育家庭子女综合保险及计划生育手术保险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日期:2017-11-07     浏览:95    
核心提示:一、采购人: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

一、采购人: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

二、采购项目编号:ZHWZ2017-563FW

三、采购项目名称: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采购珠海高新区计划生育家庭子女综合保险及计划生育手术保险项目

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1019060元

五、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项目名称: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采购珠海高新区计划生育家庭子女综合保险及计划生育手术保险项目  

项目编号:ZHWZ2017-563FW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要求

服务

时间

价格(万元)

1

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采购珠海高新区计划生育家庭子女综合保险及计划生育手术保险项目

1、计划生育家庭子女综合保险

1)保险保障对象

凡符合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育龄夫妇家庭的子女(出生28天至25周岁且身体健康)

3)保障责任:

A.意外伤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B.意外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C.住院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按照保险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诊疗,保险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等待期、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特定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D.重大疾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三十日后(按照保险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内不受前述三十日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受前述三十日的限制。

E.疾病身故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照保险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计划生育手术保险

1)保险保障对象:

    珠海市高新区常住及流动人口,凡符合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育龄夫妇,都可作为被保险人。

2)保障责任:

    A.被保险人在珠海市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内包含有计生手术项目)和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5年内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死亡,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B.被保险人在珠海市内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内包含有计生手术项目)和市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5年内引起感染或并发症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C.计划生育手术指定医疗机构:

 计划生育手术实施机构为珠海市内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内包含有计生手术项目)和市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D.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认定机构及手术项目:

    珠海市高新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认定机构为珠海市香洲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计划生育手术项目是指:结扎、引产、人流、上取环,四种类型的手术。

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101.906

合计

101.906

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1、市场供应情况(是否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1)根据国人口发[2007]44号,粤计生协[2016]19号、粤计生协[2016]30号和珠计生协[2015]2号文件,须推行计划生育家庭子女综合保险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保险工作。该险种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门为人口计生部门开发的,其他保险公司还没有开通这种险种。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省计生协会和市计生协会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的计划生育保险合作协议。该项工作作为我区完善计生利益导向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2)因为属于延续性项目,与2016年度相比,采购项目和服务配套一致;

2、拟邀请的供应商与项目的匹配情况:匹配。

3、专家论证意见(300万元以上):无

七、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拟邀请供应商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侨光路230号-、232号 

八、专家论证意见:

(一)各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无。

(二)专家小组综合意见:

无。

九、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2017 年 11 月 03 日 至 2017 年 11 月 09 日 止。

十、联系事项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余国良联系电话:0756-3633320
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龚志坚 联系电话:0756-3361221
(二)采购代理机构 :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林海大厦二层201室
联系人:古耀明联系电话:0756-3361192
传真:0756-3361190邮编:519015
(三)采购人: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唐淇路1008号
联系人:曾秋丽联系电话:0756-3629116
传真:0756-3633320邮编:519000
(四)财政部门:珠海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152号3楼311
联系人:余柳,何显华 联系电话:0756-2602073,0756-2653852

 

发布人: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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