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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5月1日起执行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

   日期:2023-04-06     浏览:106    
核心提示:2023年4月4日,河南医保局官网发布《关于落实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023年4月4日,河南医保局官网发布《关于落实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与报量的其它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同时明确了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本次集采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3年,采购期内,每签订采购协议,首年采购协议期为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下附原文: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驻郑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确保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脊柱集采”)中选结果平稳落地,按照《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2-1)》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采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与报量的其它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二、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品种

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采中选品种(附件1)。

(二)约定采购量

约定采购量为我省医疗机构与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采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协议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

本次骨科脊柱类耗材集采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3年。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首年采购协议期为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主要任务

(一)执行带量采购结果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严格执行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推送的脊柱类医用耗材采购清单,及时将骨科脊柱类耗材中选产品按“含伴随服务费”和“不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挂网,初次手术按产品系统采购,产品系统内各主要部件的组成数量及螺钉类型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翻修手术可按产品部件采购,如全套翻修则按产品系统采购。医疗机构在使用中选产品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使用的部件组成实际使用产品系统,按部件的中选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采购,并记入协议采购量。其中,钉棒(板)系统未使用钉棒(板)部件的,不记入协议采购量;部件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非本系统内的其他主要部件,不记入协议采购量;部件不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本企业不具备的其他企业的主要部件,使用的钉棒(板)系统记入协议采购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尽快按照上述要求完善交易系统功能,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和权利义务关系,保持网上采购渠道畅通,确保2023年5月1日起我省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

伴随服务包括协助组装工具、进行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导、对医疗机构进行工具操作培训等。医疗机构可选择是否需要企业提供伴随服务,并按相应的价格支付。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按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零差率收费,非专用的动力工具、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关费用包含在医疗服务费用中。医保经办部门做好骨科脊柱类耗材编码赋码等相关工作。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保证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结合临床使用实际情况,鼓励医疗机构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中选产品。

各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系统中包含中选产品系统部件的,按不高于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如非中选脊柱产品各部件均由中选产品系统的不同部件组成,则总价按实际使用部件折算成中选产品系统价格后,不得高于同企业同类别中选产品价格。其他非中选产品系统及部件分别设定挂网价格高线(附件2、3)。

(三)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1.骨科脊柱类耗材集采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使用超过或少于中选产品系统配备数量的中选产品部件,以各系统中选部件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据实按规定支付。

2.初次手术、翻修手术使用非中选骨科脊柱类耗材产品系统和翻修手术使用非中选骨科脊柱类耗材产品部件的,非中选产品价格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以非中选产品实际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据实按规定支付;非中选产品价格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以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附件4、5)。

(四)落实有关配套政策

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的基金预付、结余留用等其他相关配套政策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医保办〔2020〕40号)规定执行。未报量的医疗机构不享受结余留用和基金预付政策。

(五)加强监测考核

在保证中选产品用量的前提下,各医疗机构可以继续采购并使用其他价格适宜的骨科脊柱类耗材,但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产品。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挂钩,确保完成采购周期内协议用量。

五、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部署,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有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实工作,加强履约监管,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按时执行。

 

    附件:1.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

          2.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系统挂网价格高线

          3.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部件挂网价格高线

          4.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系统最高医保支付标准

          5.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部件最高医保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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