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应商:
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及采购人的要求,现对本项目原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作如下更改:
一、将原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中的“投标人应当是设备的原制造厂商或原制造厂商授权的单位”均更改为“投标人应当具有所投报主要品牌设备(6排螺旋CT球管)的生产、代理或者经销资格”。
二、将原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原制造厂商授权书(投标人为原制造厂商除外)”均更改为“所投报主要品牌设备(6排螺旋CT球管)的生产、代理或经销资格证明”。
三、将原招标文件中的招标文件公示期、获取招标文件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作如下更改:
1、将招标文件公示期从2016年11月11日起延迟至2016年11月17日。
2、将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从2016年11月11日起延迟至2016年11月18日17:30时。
3、将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6年11月23日9:30时至10:00时(北京时间)”更改为“2016年11月29日9:30时至10:00时(北京时间)”。
4、将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6年11月23日10:00时(北京时间)”更改为“2016年11月29日10:00时(北京时间)”。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