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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独立医疗机构获国家卫健委鼓励

   日期:2018-06-12     浏览:95    
核心提示:发布日期:2018-06-12   6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

发布日期:2018-06-12

 

  6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公布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

  《通知》指出,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由省级卫生部门审批,眼科医院由省级或地市级审批,健康体检中心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卫生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确定。

  《通知》明确,鼓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连锁化、集团化经营,建立规范、标准的服务与管理模式。同时,对三类独立设置机构的基本标准中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基础设施等做出了具体而细致的规定: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

  在科室设置上,《通知》指出,医疗消毒供应中心至少应当设置消毒供应室及医院感染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工程技术管理、信息管理等职能部门。

  在人员配备上,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质量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负责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

  在设备配置上,《通知》分别对清洗手术硬器械、清洗软器械、清洗软式内镜、质量检测、信息化等方面应配备设备做出明确规定。

  健康体检中心

  《通知》指出,在诊疗科目上,健康体检中心应当至少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健康体检中心原则上不开展临床治疗工作(急救抢救除外)。

  在科室设置上,健康体检中心应包括内科、外科、妇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检验科、放射科、超声科、心电图室,以及质量与安全管理、健康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体检资料管理、信息、设备、消毒供应室等部门。

  在人员设备上,健康体检中心应当至少有2名具有内、外科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

  眼科医院

  《通知》规定,眼科医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至79张(含日间观察床)。

  在科室设置上,眼科医院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眼科、急救室;医技科室至少设有治疗室、手术室、检查室;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统计)等部门。

  在人员设置上,《通知》要求,眼科医院医护比至少达到1:1,且至少有1名从事眼科专业护理3年及以上的护士。

  在设备配置上,《通知》提出,眼科医院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同时,要配置通讯、计算机等设备并装备与开展诊疗服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通知》强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院感染防控和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范与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通知》要求,相关消毒供应机构于2019年6月1日前完成相应调整,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附

  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眼科医院由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健康体检中心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划引导,鼓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连锁化、集团化经营,建立规范、标准的服务与管理模式。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院感染防控和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范与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四、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成立的面向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消毒供应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9年6月1日前完成相应调整,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应当与区域内的其他综合性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畅通转诊渠道,加强技术协作,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附件:1.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2.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3.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4.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5.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6.眼科医院管理规范(试行)

 

来源:国家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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