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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兴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承办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公告
2017-02-20 11:47  浏览:192

关于泰兴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承办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公告

一、泰兴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承办项目(TXS20170200601)招标文件部分条款需修改、澄清,具体修改、澄清如下:

1、招标文件第10页,3.1.2中关于资格证明文件的要求,(1)凡投标人所提供的各职能部门发放的相关资格证书原件,无需加盖公章,原件带投标现场备查;凡投标人省、市级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须加盖省公司公章,装订进投标文件正本(原件不能装订的,须将原件带至投标现场备查),复印件可加盖投标人公章。(2)投标人所属总公司关于保监会核准开展大病保险的业务资质,可通过保监会网站截屏并加盖省公司公章来提供。

2、招标文件第18页,评标办法前附表2.1.1关于“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中第1款“提供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修改为“提供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对于已实现市级集中管理模式的投标人,相关纳税及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可由市级公司提供并加盖市级公司公章。

3、招标文件第19页,综合评分法中关于人员配备,所配备人员均须在职,不得为退休返聘人员,且所配备人员均须提供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考虑到各投标人的实际,所配备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用人单位可为投标人的省、市级公司。中标后所配备人员须在招标方上班。

4、招标文件第19页,综合评分法中关于网点优势,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网点必须为投标人所设,其它如同一集团的另一子公司或不同集团的子公司所设网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所报网点的营业执照、工作人员花名册、服务网点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以及投标人或投标人所属省、市公司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5、投标文件第19页,综合评分法中关于车辆配备,投标人为招标人提供的车辆可为投标人所有,亦可为投标人所属省、市公司所有,如提供的车辆为投标人所属省、市公司所有,须提供省、市公司承诺该车辆属于投标人使用的证明文件。

6、本项目为招标人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招标人以大病保险基金额度的一定比例支付服务费,商业保险公司无须承担基金本身的运营风险。

二、投标截止时间延长至:2017378 30分。

三、投标确认函递交截止延长至时间:201722417:30止。

其他内容不变。

本公告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投标、评标、定标的依据。

 

  2017年2月20